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对“浙政钉”的规范高效应用,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浙政钉”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政钉”是浙江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在线沟通、业务协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浙政钉”业务主管部门,办公室和信息技术中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浙政钉”通讯录和工作门户建设、运维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在“浙政钉”组织架构内建设我校通讯录,方便系统内上下之间信息查询和联络。
第五条 设立系统管理员,按照分级授权原则,由上一级系统管理员指定下级系统管理员并分配相应权限。
第六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应按照“浙政钉”组织架构规范建设组织内节点,严格按照单位规范化简称及排序为组织内节点命名和排序,确保组织内节点规范、完整、准确。
第七条 “浙政钉”组织架构可见性规则按照保密和工作需求制定。原则上中层干部以下人员仅能设置为“其他”,由于工作实际确实需要提高可见性级别,需由所在部门出具说明,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交至信息技术中心。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浙政钉”采用实名制管理,人员加入、信息修改、注销等操作由系统管理员统一审核、执行。与政务活动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加入,由于工作需要,确实要加入的,需由本单位开具证明。
第九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通讯录的更新和维护,确保组织节点下人员信息(包括职务、电话等信息)填写完整、准确。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人员加入“浙政钉”后,应积极接收工作消息,对涉及的内容及时处理并落实反馈。
第十一条 “浙政钉”内办公电话、短信通知、工作通知、电话会议、视频直播等功能仅限工作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用途。跨部门群发公告等推送消息须经所在部门及上级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群,主要用于安排部署工作、发布重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开展互动交流。工作群须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群内秩序维持等工作,清退无关人员,对不用的工作群要及时解散。使用人员在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及时退出不必要的工作群。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运维保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及系统管理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设置校级系统管理员两名,分别由办公室和信息技术中心在职在编人员担任,负责管理系统运维工作。同时按规定分配下级系统管理员权限,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和信息运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浙政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使用人员应增强安全保密观念,在利用“浙政钉”开展沟通交流时须开启加密功能,不得通过复制、截屏、转发等手段扩散不宜外传的信息。办公室要加强对“浙政钉”运行的保密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浙政钉”组织架构信息属于受控信息,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扩散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信息,确保账号专人专用,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外传。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密码信息,保障移动终端安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冻结账号并排查是否存在信息泄露情况,并向上级系统管理员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