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虚拟服务器(包括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的利用率,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虚拟服务器是指通过虚拟化技术在物理服务器上设置的多个独立的虚拟机。学校数据中心虚拟服务器仅用于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虚拟服务器的管理部门,负责规划、采购、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技术中心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根据业务部门需求为其配置虚拟服务器、提供网络接入、IP地址分配、端口开放、域名注册、安全防护、流量监控等技术服务,确保设备物理安全,并保障虚拟服务器管理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虚拟服务器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对服务器承载内容和流量进行监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关闭虚拟服务器,并通知申请单位处理。
第三章 申请单位职责
第六条 各申请单位在建设业务系统时,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虚拟服务器资源使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自行在分配的虚拟服务器上完成安装业务系统、补丁更新、病毒防护等日常管理与运维工作。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指定人员担任业务系统管理员,负责所申请虚拟服务器的运行和管理。管理员采用实名制,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备信息技术中心,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申请单位对其服务器上的业务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性负责,定期做好业务系统升级、数据备份、安全措施的优化调整等工作。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等情况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申请单位业务系统管理员应妥善保管虚拟服务器操作系统账号和密码,因系统账号和密码泄露造成损失,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服务器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信息技术中心,经信息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开通。
第十二条 虚拟服务器原则上不开通外网访问服务,如确需开通外网的,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安全扫描后方可开通。
第十三条 业务系统停止服务后,申请单位应及时报送信息技术中心注销。注销后虚拟服务器上的数据和内容将不予保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虚拟服务器的应用不得干扰或危害校园网和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不得改变所申请的虚拟服务器的用途,不得安装和运行与申请用途无关的软硬件系统,不得改变系统配置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为保证虚拟服务器资源的利用率,信息技术中心对业务系统进行定期检查,超过六个月未使用的业务系统将予以提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